丽水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4-27 09:57:30点击次数:8605次字号:T | T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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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3 |
丽人社〔2017〕66号 市直有关单位、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11〕8号)、《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丽委人〔201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和2015年11月3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类别 本次申报对象是: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市本级(不含省部属单位)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聘,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名师带徒”活动的通知》(丽人社〔2016〕121号)文件规定,高技能人才必需在2016年的“名师带徒”活动中考核合格才能申报。具体如下: 第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2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第3类:省级特级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3〕4号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 第4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丽水市杰出人才,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对象,丽水市科技贡献奖获得者,根据丽政办发〔2013〕183号规定,“浙江省首席技师”、“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4〕2号规定的省特级教师和省名中医;根据丽卫〔2012〕241号规定,任期内的“绿谷特级名医”。 第5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丽政发〔2011〕89号规定,任期内的市级名师;根据丽政办发〔2013〕183号规定,列入《丽水市2016年度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高级技师;根据丽卫〔2012〕241号规定,任期内的“绿谷名医”。 第6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根据丽政发〔2011〕89号规定,任期内的市级学科带头人;根据丽政办发〔2013〕183号规定,“丽水市首席技师”、“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高级技师,列入《丽水市2016年度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技师;根据丽卫〔2012〕241号规定,任期内的“绿谷基层名医”、“绿谷名护士”。 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纳入政府岗位津贴享受范围的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上述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中,属于2016年内获得更高学位、职称(技能等级)或荣誉称号,且之前已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按原标准享受政府岗位津贴。 二、津贴标准 符合本次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按“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发放,即:第一类至第六类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三、津贴发放办法 (一)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5〕2号规定,第一至第五类人才、非公有制企业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及我市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政府岗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符合由市级财政承担政府岗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汇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后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对象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津贴款汇入享受对象人才证副证(即人才金、银卡)。还未办理人才卡的人员请到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括苍路537号市人才管理服务局二楼)办理,联系电话:2263608。 (三)符合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岗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汇总、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12日期间将《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汇总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行政中心1708室)备案后,直接把津贴发放给享受对象。并于2017年6月9日前,将津贴发放情况书面报送我局人才开发管理处(市政府行政中心1708室)。 四、申报材料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请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上报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审批表》(附件1,纸质每人1份,粘贴电子版照片后双面打印)。其中本次提高享受类别或新增享受津贴对象表格后附本人职称(技能等级)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或人才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1份。非公企业人员还应附与单位签订的2016年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汇总表》(附件2,每个申报单位纸质一式2份,市级财政承担的对象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对象要分开汇总。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三)《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信息采集表》(附件3,由新增享受津贴对象填写,Excel电子表格1份,用U盘报送)。 (四)市区事业单位还应提交本单位变动人员的变动情况表复印件每人1份,其中提高类别和新增对象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变动认定表,调出人员提供工资介绍信,退休人员提供退休批复,延迟退休的人员提供延迟退休批复等。 以上附件1至附件3的填表说明见附件4,相关材料样表可以从我局网站“下载中心”栏下载。请仔细阅读文件,严格按要求认真办理,文件上已经明确的事项无需再进行电话确认。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将以上材料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12日期间报送我局相关处室,逾期不再办理。其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报送人才开发管理处(市政府行政中心1708室),联系人:邓根培,联系电话:2091253;高技能人才申报材料报送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政府行政中心1735室),联系人:齐晓明,联系电话:2091225。 实施高层次人才政府岗位津贴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重视和关心。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人员,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申报,确保2016年度政府岗位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审批表 2.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汇总表 3.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信息采集表 4.填表说明 5.2016年度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对象部分资格(职务)名称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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