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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谭九生教授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量:2637次 字休大小:T | T

个人简介

谭九生,男,湖南茶陵人,教授、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文化与行政哲学研究。

学习工作经历

一、学习经历

1.1992.09—1996.06,在湘潭大学历史系攻读中共党史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2000.09—2003.06,在湘潭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3.2006.09—2010.12,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

4.2011.04—2014.06,在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从事行政文化与行政哲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

1996年留校任教至今。

研究方向

行政文化与行政哲学

科研项目

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公共行政的哲学基础(批号:14FZZ007);

2.主持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大学场域教师权利救济研究(批号:EIA090402),结题等级为:合格;

3.主持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社会自治组织处罚权的公法规制论(批号:10A125);

4.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的生态环境困境与公共选择研究(批号:11YBB351);

5.主持湘潭大学博士专项经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性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研究(批号:11QDGG02);

6.主持湘潭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开放课题:社团罚悖论及其消解——以行政法治为视角(批号:10gg06005)。

论文专著

一、论文成果

1.著作权质押标的网络立法探讨,载《求索》(CSSCI源刊)2006(3),独著;

2.土地征用公益目的性探讨:基于可操作性要求,载《河北法学》(CSSCI源刊)2007(7),独著;

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的思考,载《高教探索》(CSSCI源刊)2009(2),独著;

4.论退学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学业原因为视角,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源刊)2009(4),独著;

5.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推进新行政价值观的构建与实践,载《中国行政管理》(CSSCI源刊)2012(12),第一作者;

6.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载《法学评论》(CSSCI源刊)2011(4),人大复印《宪法学·行政法学》2011第11期全文转载,独著;

7.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之新探,载《政治与法律》(CSSCI源刊)2011(8),独著;

8.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载《政治与法律》(CSSCI源刊)2007(5),第一作者;

9.论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之强度,载《学海》(CSSCI源刊)2011(3),独著;

10.论无偏私原则在职业协会惩戒中的适用,载《学海》(CSSCI源刊)2012(1),独著;

11.论体育社团惩戒权的边界,载《上海体育学院学报》(CSSCI源刊)2011(6),独著;

12.宪法控权是民法生存之基石:以市民社会为媒介,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源刊)2008(4),独著;

13.论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源刊)2011(4),独著;

14.从管制走向互动治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源刊)2012(5),独著;

15.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性的行政保障机制之探讨:以系统论方法为视角,载《情报杂志》(CSSCI源刊)2012(12),第一作者;

16.生态环境治理价值理性的解构,载《求索》(CSSCI源刊)2013(4),第一作者;

17.公共行政价值的人学解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源刊)2013(5),独著;

18.网络谣言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及其实现,载《甘肃社会科学》(CSSCI源刊)2013(6),第一作者;

19.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载《现代教育管理》(CSSCI源刊扩展版)2011(12),独著;

20.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载《黑龙江高教研究》(CSSCI源刊扩展版)2012(1),独著;

21.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化机理及社会协同治理,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源刊扩展版)2014(5),人大复印《管理科学》2015年第1期全文转载,第一作者。

二、著作成果

1.独著: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主编:行政管理学专业教学模式改革和方法创新,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参编:宪法通识(21世纪高等学校通识教育系列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个人专著

《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一书认为,在国家“分权”、“还权”给社会,职业协会承担大量公共治理职能的背景下,已有的研究成果没有关注到在“国家-职业协会-成员”这种权力架构下,职业协会相对于协会成员而言,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如何通过规制这种“恶”,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而推动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发挥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公共治理职能,便成为了“国家—职业协会—成员”这种权力架构下的核心问题。然而,学界已有的研究对此问题关注极少,该著作的主要研究内容是:(1)从利益取向、规则属性、组织系统论证了职业协会惩戒权的社会公权力性质,为公法规制提供了法理基础。(2)借鉴“法律保留原则”原理,界定了职业协会惩戒权的边界,从目的公益性、损益合比例性、适用平等性三个层面阐释了惩戒权的内在限度,此为公法规制的初始装置。(3)从无偏私、听证、说明理由这三个正当程序规则,厘定了职业协会惩戒权运行的正当程序,此为公法规制的关键要素。(4)从职业协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司法审查的时机、强度,构建了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司法审查制度,此为公法规制的核心。

代表性学术成果

《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一文,从权力配置角度,探讨如何规制职业协会惩戒权、保护协会成员合法权益、平衡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问题。分别从权力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维度厘定了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外在边界。具体观点如下:(1)职业协会惩戒权的主体是职业协会而不是协会的主管行政机关。(2)惩戒权拘束的客体是违法行为以及与职业有关的不当行为,不包括与职业无关的不当行为。(3)在内容方面,职业协会惩戒规则不可设置有关限制成员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的惩戒种类,这属于“加强型”法律保留。而惩罚金、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终身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等惩戒种类,可先由国家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后由职业协会惩戒规则具体化,这属于“框架性”法律保留。职业协会无需法律保留可自行创设的惩戒种类,包括警告、训诫、内部通报批评、一定期限的暂停执业资格、剥夺协会章程所赋予的利益等。

编辑:ls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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