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0-15 16:14:19点击次数:3471次字号:T | T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1〕39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2021〕53号)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委托评审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资格条件
(一)初定资格
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教育教学知识测试(笔试)合格的教师,可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初定相应的职称。具体条件参照《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1〕2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审申报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条件按《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执行,中职学校教师按《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执行。
2.教育管理、实验人员申报条件按《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2004﹞147号)执行。教育管理职务评审对象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中所在岗位不能纳入其他职称系列评审的工作人员。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普通话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教师资格不作要求。
3.德育学科教师申报。对取得本科学历并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班主任、心理辅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生涯规划和学校德育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即思政或德育课教师;获得过市级优秀班主任、明星班主任、师德楷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职务和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岗位三年以上教师;担任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或取得市德育系列名教师称号的教师)可选择参加德育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参评对象必须有育人的“典型事迹”。
4.对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人员在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省特级教师、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其他和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相当层次人员,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对入选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及市科技新秀(绿谷新秀)、市学科带头人、省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在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评审。
5.各系列之间原则上可以转评,申报者必须以现从事的主要工作量2/3以上为准,且在此岗位一年以上方可转评。申报人的申报学科须与所教课程相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评审要求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和各类人员的评价标准组织评审。对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专业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资历条件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委会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中级职称的人员考核评审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相关政策。
(一) 规范自主评聘。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132号)精神,2021年新增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省级试点单位14所;经研究,确定新增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市级试点单位4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4)。各自主评聘单位应及时做好三年评聘规划及当年评聘方案,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当地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评聘会议召开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报备。2022年2月28日前将评聘总结报当地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时报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凡申报教师职称的,须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进行教师同行和学生满意度测评,教师同意推荐率和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下可以为家长)满意率原则上需达到85%及以上才能推荐。
(三)突出教学主体。加强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效果的评价,对职称申报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全市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的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实施自主评聘改革的学校(单位),相应系列职称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核面试由学校(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四)优化论文考核。原则上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评聘职称的前置条件。量化考核中论文发表的刊物均须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正规备案的刊物或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刊物《丽水教育》,发表在增刊、非法出版物或非国内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承认第一、第二作者或执笔者,省级以下论文只承认第一作者。提交的获奖论文,其奖项原则上要求由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县级及以上一级、二级学会颁发。提交的课题成果,须有教育科研部门下达的科研立项证书或科研规划、计划书,并已取得有使用价值或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申报时需提供有关科研成果报告或相关论文,并有立项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获奖)证书。
(五)继续教育要求。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 18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2019年以前的学时都视同合格。凡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学能力水平考核笔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计专业公需科目12学时。参加函授学习者可由办学单位出具参加学历教育证明。一般公需科目学习报名网址:丽水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rlzy.ls12333.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
(六)支教经历计算。援疆、援藏、援青、援川等对口支援年限可计入支教年限;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参加的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视作支教经历;对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不作支教要求。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课程改革要求。中小学教师要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情况,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八)中职研修要求。对具有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得专利及具有在企业挂职研修经历的申报对象要优先予以晋升。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九)班主任年限要求。班主任工作年限具体要求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以不低于《评价标准》要求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但不计入量化考核分。
1.担任学校中层(含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及以上岗位的管理工作人员、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其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任工作经历;
2.任教音、体、美、劳、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教师,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相应的各类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健康咨询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2010〕33 号)精神,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累加计入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个人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少工委颁发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教材或著作),可视作其所申报兼教学科的业绩。
(十)相关倾斜政策。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下同)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经各县(市、区)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单列评聘高级职称,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其中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及经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认可的荣誉的申报人员,参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职称笔试、面试等考核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材料报送
(一)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高级教师及以下的职称(包含自主评聘单位)申报与评聘工作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和发证等全流程在线、一网通办。
1.信息维护。教师个人相关信息需从“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各中小学校要抓紧完善和更新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教师个人信息和业绩信息。从2021年开始,将严格人事档案的审核利用,开展“凡评必审”,要求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在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要与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形成的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并填报《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
2.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申报信息(如社保缴纳证明、学历、照片、论文、专利等)在系统中可以自动提取的,申报人员无须提供证明材料,其他所有要求上传的佐证材料必须为PDF格式文件。个人申报网上操作流程见附件1。
3.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认真审核申报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导出公示材料并在单位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
4.中评委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材料审核后,各中评委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二)外地调入的高级职称的认定,相应材料报送要求参照转评人员要求,报送时间与当年申报高级教师评审时间一致。(三)各自主评聘单位、各中评委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评审推荐,导出相关材料并上报市教育局,逾期将不予受理。联系人:吴鑫,联系电话:2626021。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参评教师的任现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其他材料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附件:(请到丽水教育网上下载)
2.附件02: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132号.pdf
3.附件03:2021年新增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市级试点学校名单.xlsx
6.附件06: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和中职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考核表.xls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