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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22 17:01:07点击次数:6490次字号:T | T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教学实际,现就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教育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委托评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申报条件

(一)初定资格条件

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经教学能力水平考核合格,并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教师资格;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教师资格;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二级教师资格;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二级教师资格。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参加相应档次的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1.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按《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定执行。

2.中专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职称申报条件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2004]147号)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管理职务评审对象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中所在岗位不能纳入其他职称系列评审的工作人员,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5。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但对学时(分)暂不作具体要求,普通话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教师资格不作要求。

3.各系列之间原则上可以转评,申报者必须以现从事的主要工作量2/3以上为准,且在此岗位一年以上方可转评,转评次年才能晋升。申报人的申报学科须与所教课程相同,所学专业须与所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和任职高专业课的教师(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可适当放宽要求。

4. 德育学科教师职称申报范围。对取得教管本科学历并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且长期从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教育教学人员(即获得过市级优秀班主任、明星班主任、师德楷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中层以上干部、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德育课教师、担任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或取得本科学历并承担德育工作任务的在职在聘市德育新秀、德育带头人、德育名师,可参加德育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参评对象必须有育人的“典型事迹”。

三、评审组织工作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各学校(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丽水市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丽人社〔201591)精神和人力社保部门关于岗位设置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人数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定。

(二)评聘程序和要求。

1.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以不低于有关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3.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职工考核方案,完善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建立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开展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真正发挥考核在教职工管理中的杠杆作用,使考核结果成为教师职称评聘管理的科学依据。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学校考核推荐环节的抽查和巡查,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考核推荐环节更加公平、公正。

4.专家评议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其中,评委会召开前,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继续委托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及高级职称推荐。各级评审组织要加大单位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促进评价与使用结合。

5.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四、评审政策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通过职称评审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工作热情,引导他们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专心服务教育教学工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队伍,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1. 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乐于从教。凡申报教师职称的,须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进行教师同行和学生满意度测评,教师同意推荐率和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下可以为家长)满意率原则上需达到85%及以上才能推荐。

2.突出教学中心地位。要加强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效果的评价,对职称申报的人员要进行教学能力水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全市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市直属学校(单位)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的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的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3.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农村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市、区)要积极为长期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任教的教师晋升职务创造条件。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下同)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4. 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对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人员在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获得丽水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入选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以及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功勋教师、市名师等,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对入选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及市科技新秀(绿谷新秀)、市学科带头人、省教坛新秀,在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评审。

5.量化评审。对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资历条件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中级职称的人员考核评审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相关政策,考核结果作为评委会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从2017年起,高级职称论文鉴定结果不再计入量化考核分,只作申报条件,供评委会评审参考。

6.论文提交要求。2016年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论文送审要求暂按《关于组织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论文送审工作的函》执行,从2017年起,论文提交要求参照《评价标准》规定执行。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须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市级及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或获市级评选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能反映本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教育教学论文两篇。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承认第一、第二作者或执笔者,省级以下论文只承认第一作者。所有在非法刊物或各类刊物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一概不予认可。提交的获奖论文,其奖项原则上要求由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县级及以上一级、二级学会颁发。提交的课题成果,须有教育、科研部门下达的科研立项证书或科研规划、计划书,并已取得有使用价值或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申报时需提供有关科研成果报告或相关论文,并有立项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获奖)证书。论文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底,录用稿不予认可。

7.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近三年参加“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 72学时(学分)。凡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学能力水平考核笔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计12学分。参加函授学习者可由办学单位出具参加学历教育证明。

凡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市直单位当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括苍路537号),联系人:华老师,联系电话:2687181。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8.班主任工作要求。班主任工作年限具体要求,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以不低于《评价标准》要求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但不计入量化考核分:

1)担任学校中层(含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及以上岗位的管理工作人员、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其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任工作经历;

2)任教音、体、美、劳、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教师,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相应的各类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健康咨询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9.支教要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参加的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视作支教经历;对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不作支教要求。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课程改革要求。中小学教师要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情况,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11.中职教师研修要求。对具有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得专利及具有在企业挂职研修经历的申报对象要优先予以晋升。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12.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要求。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201033 号)精神,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累加计入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个人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少工委颁发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教材或著作),可视作其所申报兼教学科的业绩。

13.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14.城区、农村和乡村学校的分类由各县(市、区)参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界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申报材料要求

1.各县(市、区)申报高级职称,市直学校(单位)申报中、高级职称的有关材料按要求于1130日前报送丽水市人才管理服务局(丽水市括苍路 537号,进门直走,1005办公室,联系电话:2263629),逾期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复印件须逐件签上审核意见和审核人姓名,加盖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公章。提交的佐证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专著复印前3页和最后1页,包括目录)。《评审综合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后须在单位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签上审核人姓名、公示时间,加盖公章方可上报。

3.破格晋升对象,需填报《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材料,同时必须在《花名册》、《评审表》和《综合表》相应栏目标明“破格”字样,注明符合哪几项破格条件及内容,破格人员与正常晋升人员花名册要分开填报。

4.评审材料上报前须按《评审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逐项核对后上报,并按学科分别打包,用纸写明县(市、区)、学科类别、上报人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按学科类别分破格晋升与正常晋升以EXCEL文件格式制作,电子文档和打印名册一起上报。对评审材料不规范或不全的不予受理。

附件:(请到丽水教育网上下载)

1.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

2.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EXCEL填写说明

3.分学科人数汇总表

4.高级职务送审论文汇总表

5.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的条件

6.评审材料清单

7.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表

8.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

9.中专讲师、教管、实验系列职务推荐评审综合表

10.中小学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

11.班主任(教育管理)年限审核表

12.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情况审核表

13.年度考核登记表

14.中小学教师校内公开课考核综合评价表

15.中小学、中职教师选修课开发及参与社会培训情况评价表

16.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系列高级职务工作业绩鉴定表

17.破格推荐高级职称(职务)审批表

18.破格人员上公开课登记表

1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3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 丽水市莲都区中研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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