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教师在职研究生毕业给予3万元学习深造资助)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教育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0-04-09 14:21:51点击次数:2440次字号:T | T
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教育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壮大优秀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提质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丽委办发〔2019〕2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教育局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其中公办直属学校含公办幼儿园。
二、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业务能力和仁爱之心,具备学习、处世、生活、育人的智慧,能够在各个方面给学生以帮助和指导。
三、人才类别
引进人才根据不同层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教育人才,年龄一般为45周岁及以下,包括:
1.具有浙江省特级教师荣誉的在职教师;
2.指导学生在全国或省级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或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金牌(或省一等奖3人次以上)且为主要指导教师,或被评为同级别优秀指导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3.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二)二类教育人才,年龄一般为40周岁及以下,包括: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
2.具有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教坛新秀等称号的在职优秀教师;
3.获得地市级名教师名校长、市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的在职骨干教师;
4.专业技能省级竞赛二等奖(含指导奖)以上的在职骨干教师。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三)三类教育人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其中大学本科毕业30周岁及以下,包括: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3.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综合成绩年段排名前80%;
4.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综合成绩年段排名前50%;
5.浙江省属其他高校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综合成绩年段排名前20%。
特别优秀的紧缺特需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四、引进方式
为提高引才工作的有效性,保障引才通道的及时畅通,教育人才引进采用常年随时受理的方式进行。市教育局根据直属学校(单位)的编制空缺和岗位需求情况,学年初提出直属学校(单位)人才招聘计划(含优秀教育人才招聘用编计划),报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在核编周期内按学年度统筹使用,并报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一类教育人才引进后不受单位岗位限制。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可采用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招聘采用一次公告、年度内有效的方式,由市教育局根据事业单位人事招聘相关政策制订招聘方案,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待遇保障
引进人才享受如下政策待遇:
(一)专项补助
引进的一类教育人才给予个人一次性专项补助80万元。二类教育人才给予个人一次性专项补助10万元。三类教育人才中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个人专项补助4.5万元,按每年1.5万元分三年支付;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个人专项补助3万元,按每年1万元分三年支付。
上述引进人才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的,按月退回专项补助。
(二)成果奖励
引进的教育人才辅导学生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金牌或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的给予个人每人次10万元奖励,获省一等奖的给予个人每人次2万元奖励。其他在职中小学教师参照执行。
(三)政策支持
1.鼓励引进的教育人才参加教育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后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给予10万元学习深造资助;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后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给予3万元学习深造资助。市直属学校(单位)在职骨干教师,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参照执行。
2.鼓励市直属学校(单位)提前引才。对在双一流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就读的本科大三、大四或研二、研三的优秀学生,且有意向来丽从教的,用人单位可与他们签订引才协议:双一流大学学生自签订协议至毕业期间每年生活补贴5000元,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自签订协议至毕业期间每年生活补贴4000元。自签订协议至毕业期间获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校级奖学金1万元,双一流大学校级奖学金1.5万元,国家级奖学金3万元。上述毕业生的生活补助和一次性奖励在正式聘用后兑现到位,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的,按月退回生活补助。
3.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紧缺教育人才或其他人才引进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通过“一事一议”商定。
4.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1.引进的教育人才服务期未满5年的,不得调离市直教育系统。
2.本办法不适用于市内人才流动,包括调离本市后重新引进的教育人才。
3.引进的教育人才符合我市人才政策的,可同时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其中名优骨干教师可对应丽水市“绿谷名师”相应级别,三类教育人才中的本科毕业生可安排入住市人才公寓。
4.市直属民办学校参照《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浙教人〔2018〕32号)和《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109号)执行。
六、组织保障
市本级成立教育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进计划审定、工作统筹和政策落实等,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教育局具体负责信息发布、组织考核、落实配套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等工作。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抄送:市府办。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